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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前奏?团队计酬将放开?

    2025-11-21 10:41:34 来源:C营销

      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这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中,关于传销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出现重大调整,仅保留“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定,删除了2008年版认定办法中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相关表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将《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纳入年度重点立法任务的部署,这一调整被解读为《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的重要信号,而“团队计酬”是否即将合法化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团队计酬认定条款消失
      对比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新旧规则的差异十分显著。
      旧版办法第八条明确区分了三类传销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而新版《办法》第十条仅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完全删除了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的认定内容。这一变化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形成了看似矛盾的局面:该条例明确将“团队计酬”与“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并列为三类传销行为,三者属“并联关系”,符合其一即可认定为传销,且均需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办法》作为市监总局出台的执法层面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禁止传销条例》,但因其直接指导实际执法操作,更具实践影响力。此次删除团队计酬相关认定条款,不仅打破了沿用十余年的传销违法所得认定逻辑,更释放出监管方向可能迎来调整的强烈信号。

     

      合法化松绑还是处罚升级?
      对于《办法》删除团队计酬认定条款的行为,行业内形成了两种核心解读,均具备相应法律和实践依据。
      一种解读认为,这可能是团队计酬即将合法化的前兆。在法律适用逻辑中,明确规定是执法的前提,市监总局的征求意见稿删除相关认定条款,大概率意味着未来团队计酬将不再作为传销违法行为的独立类型存在。
      从行业现实来看,当前微营销、社交营销等领域已广泛存在团队计酬模式,若仍按原有法规“一刀切”认定为传销,既不符合市场发展现状,也导致直销与传销的界限长期模糊。多位法律人士指出,团队计酬本身并非必然伴随欺诈,其核心在于是否以真实产品销售为基础,单纯将其列为传销行为存在“一偏概全”的立法缺陷。
      另一种解读则指向处罚力度的升级。有观点认为,《办法》未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可能意味着未来此类行为若被认定为传销,将不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直接按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处罚标准较旧规更为严厉。
      这一解读的法律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该条确立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基本原则。而《办法》第三条也明确“以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团队计酬若未被列入“除外情形”,理论上可适用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则。
      两种解读的共存,源于《办法》作为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性质。但无论最终走向如何,这一调整都表明监管部门正重新审视团队计酬的法律定性,为后续法规修订铺路。

     

      刑事与行政监管的已有区分
      事实上,在刑事司法层面,对团队计酬的认定早已形成差异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也与《禁止传销条例》的 “一刀切”式规定形成对比。实践中,大量团队计酬相关案件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况十分普遍。法律人士解释,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差异源于其不同的规制目标:刑法侧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欺诈性传销,而行政监管则更侧重维护市场秩序,但两者对团队计酬的差异化态度,也反映出原有法规体系的不协调。
      从执法实践来看,单纯认定为“团队计酬型传销”的案例数量众多,但更多案例是将团队计酬与拉人头、入门费相结合进行综合认定。这种实践现状也使得团队计酬的法律定性成为行业治理的核心痛点,亟需通过法规修订予以明确。

     

      走向精准化治理
      此次《办法》的发布,恰逢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将“修订禁止传销条例” 纳入年度重点立法任务的背景,被普遍视为条例修订的“前奏”。从立法逻辑来看,《禁止传销条例》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团队计酬多采取“疏堵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打击欺诈行为而非禁止计酬模式本身。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现状,此次市监总局的征求意见稿,无论是作为合法化的铺垫还是处罚标准的调整,都预示着传销监管体系正迎来重要变革。
      随着《办法》征求意见的推进和《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的启动,团队计酬的法律定性将逐渐清晰。这一变革不仅关乎直销行业的发展前景,也将影响整个社交电商、微营销领域的监管逻辑,最终指向更符合市场规律、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治理体系。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摆脱“一刀切”的简单化监管,走向精准化、差异化的治理模式,已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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