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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说权健事件

    2019-01-11 13:10:05 来源:直销新路 的博客

    2019年直销、会销、保健品领域最大的事件,无疑非权健莫属。

    2018年12月25日曾鼎、刘璐两位作者,在丁香医生公众号发表了《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文章,以身患骶尾部恶性生殖细胞瘤癌症的小女孩周洋,因服用权健公司宣传的“抗癌”产品,没有治愈,最终于2015年12月12日离世,揭开了序幕。

    12月26日凌晨1时30分,权健官微发布“严正声明”,称@丁香医生发布不实文章,利用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希望对方“立刻撤销该稿件并刊登道歉声明”。

    12月26日8点40分,丁香医生做出回应:“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12月26日11点13分,澎湃新闻连续发文报道,人民日报转发,整个事件迎来了爆发,各大媒体纷纷转载,舆情沸腾,持续发酵,已占据百度、微博、知乎等各大热搜榜单。

    12月26日晚间,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

    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总局正在了解权健产品相关情况,调查清楚事实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12月28日,京东、苏宁各大电商全线下架权健产品。

    据天津日报报道,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1月2日,对在权健肿瘤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立案侦查。截至1月7日,已对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

    北京时间1月10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权健俱乐部完成了工商更名手续,正式更名为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据悉,权健俱乐部也将托管至天津足协,更名天海俱乐部也已获足协批准。在足协公示更名后,天津权健将正式退出中国足球历史舞台。

    舆情激愤的同时,对权健掌门人束昱辉也深揭鞭笞。

    2009年,束昱辉荣获“2009年度中国自然医学领军人物”称号。

    2013年,在第8届亚洲品牌盛典上, 荣获"中国(行业)品牌十大创新人物 "。

    2013年,在中华健康管理论坛上 ,荣获"中国健康管理行业星光领袖"。

    2014年,第十一届中国慈善榜,荣获"2014年度中国十大慈善家 "。

    2015年,第十二届中国慈善排行榜 ,荣获"2015年度中国十大慈善家 "。

    2015年,由天津市文明办主办、天津文明网承办的"天津好人榜" ,荣获"助人为乐天津好人"。

    2016年,在2016中国经济高峰论坛暨第十四届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荣获"2016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

    2016年,在第十届中国国际公益慈善论坛上,荣获"第十届国际公益慈善终身成就奖"

    就连2013年,雅安地震,束昱辉令权健集团成都医院组建医疗队赴灾区救灾,并通过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向灾区捐款1亿元人民币。以及2015年,权健集团正式并购松江俱乐部,成立天津权健足球队,让权健集团扬名全国。甚至束昱辉天津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这一切都成了另类宣传!

    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看到的网络各种信息,本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运用法律明显不当,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解释,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文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文和标准,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这里的传销概念的定义,来自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升到了刑法,司法解释已经与《禁止传销条例》明显不同。既然是刑法,有必要先说说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法律强调动机行为结果,三者不可缺少。不能因为某人狂言要杀人,就判定为杀人犯,要有行为和结果,这是基本常识。禁传条例定义的传销,结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如何判断?如何量化执行?没有量化标准如何量刑定罪?因此,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动机上不成立,结果上不存在。

    既然传销已经成了罪名,有必要说说历史和社会现实。

    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据有关介绍,1945年原子弹的爆炸,启发了人利用原子裂变几何倍增原理,把物理学的知识运用到营销奖金激励领域,这是人类的智慧产物。初期不管是保健品、化妆品采用这种模式销售深受大众欢迎。

    上世纪60年代,才发生异变,老鼠会庞氏骗局如虎添翼大行其道。产品反倒可有可无成了道具。

    再来介绍一下中国的传销发展史。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国务院工商总局和美国传销公司雅芳集团签订合同,允许雅芳公司以传销的形式在中国开展业务,就这样,中国开始了传销的运行。1996年中国国务院工商总局亲自审批传销公司,当时国家允许的,所批的传销公司是41家。

    在十几亿人口的中国,41家传销公司根本不够,当时中国各中、小型企业给国务院工商总局“传销办”“搞申报”,于是国家把这个中央特批权下放到省级,每个省都有了特批权力。到1998年初,被批准的传销公司猛增到5000多家。

    在这期间,个别公司有了可乘之机, 运用各种欺骗行为、手段来欺诈百姓钱财,就连当时国家特批的41家合法公司中的广州兴田公司在看见各种皮包公司赚取极度暴利的诱惑下,也利用臭名昭著的“爽安康”牌摇摆机进行了变相传销欺骗活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让老百姓无法分辨,接着上当受骗,形成了当时全国上下哭声工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状,造成了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的各种混乱,在这种大趋势下,1998年4月18日,工商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21日彻底取缔传销,它将在中国大地上不复存在。

    1998年6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了“455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 6 月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包括美国安利在内的10家企业转型经营。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通过了成功转型的10家规范直销企业的名录。

    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谈判方作出的承诺是: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其中,“无固定地点的销售”就是我们所说的直销。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在3年之内开放直销市场,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中国的贸易走向了世界。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世贸组织规定成员国不得限制“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中国也承诺在入世三年内,取消这一限制。本质上即是确定“传销”销售模式的合法性和确保正规“传销”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2年2月21日,原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自4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的就是要在国内打好基础 ,为直销的开放做好准备工作 。

    2002年3月13日,朱容基总理在向人大代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人大代表明确表示,政府要把打击非法传销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义之一。2002年3月21日上午,原国家三部委又召开传销企业转型情况通报会。同时,直销巨头安利、雅芳也再度变阵转型经营。

    为此2003年9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邀请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莱7家企业商讨传销(直销)立法事宜。也被当前直销史上称为“第一次厦门会议”

    2004年1月1日,国家重点针对北京、广东、山西、四川、河北、吉林、辽宁、河南、山东、广西等十个地区进行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一切非法传销活动。2004年已是直销立法承诺的最后期限,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立法调研。2004年2月9日上午,中国国家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经贸座谈会”上透露说,中国有望于2004年年内制定并出台直销业的相关法律。

    直至2005年9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

    再一次审视禁传条例的传销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的客观解释,“禁传条例”在实际执行中,被个别执法者随意权力寻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禁止传销条例》成了只许贪官放火的权力寻租工具,这样的法规是对执政党的抹黑。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制定了行政法规,在现实中却无法执行,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

    “禁止传销条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外资企业是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如果没有适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和人民就要吃亏!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只能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经由国家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说来是合法的,但是,并非合乎法定程序的立法就都是合法的,如果它不合乎法的精神,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定法非法”现象。至于政府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的一些“红头文件”,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合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刀本无罪,量变决定质变,不能说两个条例出台的目地是执政者为了权力寻租,但是,没有量化标准的客观解释,法律条款将是执法者个人随意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

    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商务部公示的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共91家。正在申牌的还有46家。权健公司是2013年8月7日第40家获牌企业。不容否认,权健公司运行的奖金制度和上报商务部的奖金制度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和所有获牌企业一样,都属于阴阳制度。这是事实!

    为什么会这样?集体欺骗商务部?商务部一直不知情?说得过去吗?社会流传,获取直销牌照,额外公关费用需要1000多万!是公关还是“攻官”?为了民族的尊严,有必要提醒所有人,这个流传比起审判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严重的多!

    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罪名根本不成立,没有辩护必要。不想说法不责众这个词,但是,所有拿牌企业的行为与权健公司并无二致,束昱辉是倒霉还是替所有拿牌企业顶罪?还是另有缘由?

    权健事件处理的不好,最后势必造成恶劣影响,那就是共产党不讲理,养肥了再杀。说你行你就行,不服不行。这些观点,难道市场还小吗?何必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如果社会不能接受直销,那么这个模式就不能很好的获得来自于这个社会机体内的那些人脉关系。所以任何神秘化、妖魔化这个普通的营销模式行为都是在扼杀。对一个普通的营销工具神秘化、妖魔化误导曲解,只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贻误机遇。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几何倍增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互联网时代,网络生活化,生活网络化正在改变人们的见解和习惯,不管你是否承认,网络正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蚕食我们旧有的观念。将来的趋势,不是物美价廉服务细微就可以吸引消费者,这些谁都可以做到做好。而是在消费者认同的前提下,消费的同时还要赚钱,变支出为赢利,变负号为正号,谁做的更完善,谁才能吸引消费者。谁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才能真正的产消合一。而实现这个目标,Network marketing(网络销售)或者说“传销”模式,有着独特的优势。难道现代商战中,还要手拿大刀长矛逞匹夫之勇吗?还要拒绝坦克飞机嘲笑对方靠兵器获胜不是真本事吗?自己去领悟吧,别花钱当冤大头缘木求鱼,为别人做嫁衣。

    谁也不能担保自己总是正确。即使一个错误观点的持有者,如果他尊重公共理性、愿意和批评者平等讨论,他就有可能修正自己的错误或不致使之产生危害。而一个蛮横的动辄骂人者,哪怕他有时持的是正确观点,也很可能由此走向反面,或拒人以千里之外。社会真正的危险并不在有不同的思想意见,而在以蛮横的方式对待意见的自然分歧。对一个正常社会、更不必说一个要致力于“和谐”的社会来说,一种尊重理性的态度比究竟持何种思想观点更为优先和重要,亦即人们如何思考、如何表达、如何解决意见分歧的方式,比持有的实质观点是什么更为优先和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作为基本前提的公共理性或话语规则,而如果我们没有这种作为前提的公共理性和交往规则,如果我们没有学会以理服人、而只是以力压人或以势慑人,我们就不会有正常的公民社会和生活。

    法律不能受舆情影响,不考虑全面和长远,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危害。束昱辉等人有错不致罪,何况有错的不仅是束昱辉等人。相信束昱辉等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过错,因此,法律应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也给他们一次纠错革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贡献。因此,通过权健事件,整肃直销、会销、保健品领域,解决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有更大的意义。

    [网友评论]

    1楼 : 中国的国情何必说破,大家是带着“直销法” 的紧箍咒在做市场。为何要加紧箍咒?加了紧箍咒减少直销难民了吗?做着婊子举牌坊,举着牌坊做婊子,明明是道士,何必念佛经?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分配制度能否改变?正视都不敢,讨论争鸣都不敢,何必装? 成也网头败也网头,形成了中国独特的网头经济网投经济,如何让社会主流接受? 律师的操守是捞人,如何为这样的案件辩护?歪打官司斜告状,所以做个练习。 [01-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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