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0 15:02:12 直销博客网
一、案件背景与违法行为
本案件涉及保健食品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冒充专家或名医:商业广告中虚构或冒充医生、专家、教授等权威身份,以假冒健康、养生专家的名义推销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功效:夸大或虚构保健食品的功效,如宣称能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神药”广告。
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或审批,发布药品广告,尤其是宣称保健食品具有药物功效的内容。
普通食品宣称治疗功能: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药品,宣称可以治疗特定疾病,误导消费者。
二、重点任务
开展广告专项监测
专项监测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的广告监测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媒体平台(包括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专项监测。
信息共享:加强与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广告发布情况和违法线索,确保广告监测覆盖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
发现违法线索:对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进行及时处理,特别关注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
组织重点案件查办
案件筛选:通过分析广告监测结果,甄别出涉嫌虚假违法宣传的重点案件。
重点查办: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假冒专家、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未审查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对于涉及“神医”“神药”宣传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查办。
协同查办:与其他监管部门(如卫生、广电、市场监管等)联合办案,加强线索共享和案件联动。
三、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监督检查:由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广告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检查、广告监测等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投诉、举报:消费者或公众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反馈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特别是涉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线索。
其他部门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广电等移送的案件及线索,涉及广告发布和内容审查方面的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尤其是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案件。
其他:通过媒体报道、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查处要点
取证要求
资质类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备案证》等,确保当事人从事相关广告行为的合法性。
广告内容类证据:收集广告的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包括功效宣传、治疗疾病的断言、未审查的广告语等。包括广告视频、图片、文字内容、直播记录等。
广告费用、违法所得类证据:包括广告委托合同、广告发布平台的收费标准、广告发布的转账记录(含公司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系统数据等。
视频图片类证据:收集发布广告的媒体播放记录、网络平台广告页面、短视频平台的广告录音录像等。
其他证据:如投诉举报材料、专家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执法检查记录等。
违法事实认定
违反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功效、混淆概念、夸大治疗效果。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于保健食品中宣称“治疗疾病”的广告,可能涉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
审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若未经过审查或批准即发布广告,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广告发布等处罚。
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若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涉及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还可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处理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案件。
五、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
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如广告违法所得较大,或导致多人上当受骗,特别是涉及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提到的条件,可依法立案追诉。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对违法广告发布的媒体单位,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应及时通报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由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对于虚假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若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非法占有财物等),应根据情节进行合并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全面处理。
六、总结与建议
针对保健食品中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执法部门需加强广告监测和协同合作,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利用“行刑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的无缝对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同时,建议继续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与引导,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辨识能力,推动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健康的广告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