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0 15:05:28 直销博客网
一、案件背景与违法行为
在保健食品中,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如格列美脲、盐酸二甲双胍、硝苯地平、利血平等。这些药物成分本用于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若未经批准添加至保健食品中,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也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案件来源
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
监督检查:由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抽检等方式发现。
投诉、举报:消费者或相关人员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揭露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
其他部门移送: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案件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上级交办: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保健食品案件线索,通过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其他:媒体报道、行业调查等可能的线索来源。
三、执法查处要点
抽检关键点
保健食品抽样:抽样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执法人员不能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确保抽样的客观性。
取证过程:抽样时,执法人员要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与当事人确认签字。同时,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记录,拍照或录像保存证据,确保取证过程规范,证据有效。
取证要求
资质类证据:包括保健食品相关的合法证件,如《保健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备案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食品安全类证据:如抽样的《检验报告》、出厂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带有降糖、降压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货值类证据: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记录》、《销售清单》等,需提供销售渠道和货物流向等详细证据。
视频与图片证据:执法检查时的录像、抽样取证时的录像,以及生产、销售环节的监控录像等。
其他证据:投诉举报材料、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等。
违法事实认定
违反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和第38条等相关规定,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特别是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成分,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6项等相关条款,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若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四、加强行刑衔接
针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加强行刑衔接,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妨碍公务罪:若案件中涉及不法生产经营者妨碍执法检查、阻挠取证等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属于国家禁用、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则涉及《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补充规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依法立案追诉。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定罪处罚。
五、案件处理与处罚
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执法部门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依法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若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取得生产许可或未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等,可以合并处罚。
刑事追责: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导致的严重后果,执法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刑事责任。若案件证据确凿,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诉。
案例总结: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案件处理中,执法部门需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确保案件的有效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总结与建议
针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问题,执法部门应加强专项检查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取证手段。结合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案件查办效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的畅通,鼓励消费者参与,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